对关于各种保险事业实行国家监督的法令草案的意见 61

  (1918年3月23日)
  
  
  改组保险理事会,使劳动者阶级的代表增加到占全体理事总数的2/3左右。
  确定保险事务总委员部与人民委员会的关系如下:总委员参加人民委员会,有发言权。
  增加 脚注1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
  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4—395页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注释:


  脚  注

脚注1 手稿到此中断。——俄文版编者注